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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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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可行吗?

债权债务2021-06-15|人阅读

基本案情:夏某勋与韩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喻某冻作为甲方,夏某勋作为乙方,盛汇公司作为丙方、见证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若干。后夏某勋逾期不归还欠款,喻某冻遂将夏某勋与韩某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夏某勋与韩某在借款发生后登记离婚,且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夏某勋负担,全部财产归韩某所有,且离婚后双方共同产生多笔高数额消费。

裁判要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综合审查夫妻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非举债方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非举债方在何种程度上受益于举债方生产经营活动,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从而依法作出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借款凭据无配偶方签字,借款金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显然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债权人很难出示直接有效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应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即非举债方的经济来源情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离婚后的消费支出情况。通过综合审查夫妻双方婚内及离婚后的主要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收入来源情况,消费支出开销情况,经营活动受益情况,发现女方婚内经济收入主要缘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时约定有价值的主要财产归女方所有而债务却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夫妻具有持续的共同高消费活动,据此认定本案借款虽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实际用于并惠及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共同生活消费,从而判令夫妻双方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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