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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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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于父母在世时不尽孝,法院判决:不分给其遗产

婚姻家庭2021-06-16|人阅读

1923年,芮老太与朱老伯(1974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伯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伯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伯建造和购买房产两套。陈老伯去世后,小陈为芮老太养老送终。

芮老太去世时,亲生儿子朱大已经去世,留下妻儿。芮老太去世后,朱大的妻儿、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芮老太的继子小陈产生纠纷,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芮老太的亲属、邻居、所在村委会及生前居住的敬老院,查明:芮老太在朱老伯去世后,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并成家立业,但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态度恶劣粗暴,大儿子把床铺扔出不让住,小儿子家在母亲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儿子媳妇的打骂和不孝一度让芮老太萌生寻死的念头,后芮老太被陈老伯收留并改嫁给陈老伯,婚后生活幸福。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更是不闻不问,在陈老伯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经年累月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两个亲生儿子从未照料过芮老太的生活,也从未支付过芮老太的任何生活、医疗费用。亲生女儿朱三妹也未承担过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在养老院发大水时,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其后事也由小陈以亲儿子的身份料理并承担所有丧葬费用,朱三妹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关于遗产的范围。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

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朱老大的妻儿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所述,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两处房产的价值合计约在9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故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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