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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著作权起诉

著作权法2014-12-11|人阅读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是人类进行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的法律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十分广泛。《民法通则》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详尽的法律依据。原告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依照法律规定继承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中外合资企业和联营成立的企业法人,在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合资或联营的一方或多方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是指经原告诉称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指控实施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人。在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中,就知识产权权属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明确请求的内容,即要求被告履行何种义务,或要求确认变更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起诉中,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一定要求原告全面掌握赔偿数额的具体证据,允许原告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通过鉴定、审计等方式取得相应证据后,再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确立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区分司法与行政、立法以及当事人作为私人自主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权限范围。就当事人而言,这也是确定某一个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做出了规定: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5.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果属于行政、立法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对属于私人自治范围内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意志给予充分尊重,不能越俎代庖。同时,管辖制度的目的也在于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就具体案件所应行使的管辖权分配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上,因案件性质不同,司法管辖权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在民事性质的知识产权案件上,司法管辖权是开放性的。只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该纠纷符合起诉的条件,又没有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的情形,不管实体处理案件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实施管辖权并予以受理。比如,尽管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不得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提起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部分对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相关的规定有,第一条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刑事诉讼起诉

一、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行开始。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其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卜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直接提起,也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的其他亲属提起。对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程序与期限提出上诉。

三、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除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属于轻微犯罪,处罚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因此,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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