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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一方先去世,对子女继承权的重大影响

继承2014-10-22|人阅读

父母再婚,对于亲生子女来说,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因为来自另一个家庭的再婚配偶,成为新的继承人。这个人可以成为子女的继父母;也可以是与子女不存在抚养关系,只是亲生父母的再婚老伴;这个人可能与亲生父母生育新的弟弟妹妹成为新的继承人,甚至从另一个家庭带来子女来成为新的继承人。总之,父母再婚,再婚的配偶绝对会与原来的亲生子女形成继承上的竞争关系。

普通的继承,在其中一方老人去世后,子女和另一方老人通常不会进行遗产分割。但再婚夫妻,尤其是其中有子女与一方老人不存在抚养关系,也就是他与继父母没有继承关系的情况下,当他的亲生父母去世时,可能会先进行遗产分割。因为对于他来说,被继承人已经全部去世,可以进行遗产分割了。

那么本文就来探讨一下这种情况,研究一下:一位子女,他和父母的新配偶没有抚养关系,当他的亲生父母去世时,其遗产份额是什么样的。

父母再婚后,新配偶成为父母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原亲生子女是同一顺位,继承权平等。

现假设张三(独生子)的父亲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再婚,且张三当时已成年,与刘老太太没有抚养关系。我们来看看,不同情况下,张三的继承份额有什么区别:

前提假设两位老人的父母都早已去世。那么,张三在第一顺位继承上,没有竞争对手。

一、第一种情况: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无子女,刘老太太再婚前也无子女。

1. 如果刘老太太先去世。

首先,张老先生作为刘老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刘老太太的全部婚后遗产。在张老先生去世时,张三作为张老先生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而且张三是继承了刘老太太生前全部财产,包括她的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属于她那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是对张三最有利的,张三完全继承了父亲和后母的全部遗产。

2. 如果张老先生先去世。

首先,刘老太太和张三都是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果张三和刘老太太进行遗产分割继承,我们先来看看遗产的范围。刘老太太的再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应当被继承的遗产,不能进行分割。因此,他们两个人只能继承张老先生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属于张老先生份额的财产。

我们来看看遗产份额:假设张老先生再婚前有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再婚后与刘老太太有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刘老太太与张老先生的再婚后的财产,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老太太拥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有1/2的继承权,刘老太太有另1/2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对于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刘老太太可以继承3/4,也就是37.5万元;而张三可以继承1/4,也就是12.5万元。

其次,张老先生再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张三有1/2的继承权,刘老太太也有1/2的继承权。张老先生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张三可以继承50万元,刘老太太也可以继承50万元。

最终结果就是,张老先生先去世,刘老太太总共继承遗产87.5万元,张三继承62.5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谁先去世,对于张三来说,继承的份额是不一样的,张三的父亲先去世,张三只能继承少部分。

2. 中的情况,等到刘老太太再去世,遗产由谁继承呢?至少法定继承下肯定没有张三的份,可能是刘老太太第二顺位继承人,比如兄弟姐妹。

二、第二种情况: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无子女,刘老太太再婚前有一未成年儿子。

假设刘老太太的亲生儿子叫刘大,因为是未成年子女,那么,一般情况下,张老先生与未成年儿子会形成抚养关系,也就是继父子关系。继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

提醒一下,前提是张三已成年,与刘老太太没有抚养关系。

假设,张老先生再婚前有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刘老太太再婚前有20万元的个人财产,再婚后与刘老太太有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1. 刘老太太先去世。

刘老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张老先生和刘大,对刘老太太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各有1/2的继承权。

张老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遗产,张老先生再继承其中的1/2,刘大继承其中的1/2

也就是说,张老先生继承20万元*1/2+50万元*3/4=47.5万元。这47.5万元就属于张老先生的个人财产;而刘大继承20万元*1/2+50万元*1/4=22.5万元。

等到张老先生去世:

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张三和刘大。因为刘大是有继承权的继子,与张三的继承权平等。

张三对张老先生的遗产有1/2的继承权,刘大也有1/2的继承权。

那么:张三继承100万元*1/2+47.5万元*1/2=73.75万元;刘大同样继承73.75万元。但是,由于刘大之前继承了22.5万元,那么,刘大总共继承了96.25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刘大比张三继承的遗产要多,因为刘大从他母亲那里继承的多,而张三不能从刘老太太那里继承。

2. 张老先生先去世

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刘老太太、刘大、张三,他们三人的继承权平等。

刘老太太对夫妻共同财产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遗产,刘老太太继承1/3、张三继承1/3、刘大继承1/3

张老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刘老太太、刘大、张三各有1/3的继承权。

那么:刘老太太继承50万元*1/2+50万元*1/6+100万元*1/3=66.67万元;刘大继承50万元*1/6+100万元*1/3=41.67万元;张三继承50万元*1/6+100万元*1/3=41.67万元。

等到刘老太太去世:

刘老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刘大一人,刘大继承刘老太太全部遗产,即66.67万元+20万元=86.67万元,加上之前已经继承的41.67万元,刘大总共继承了128.34万元。

可以看出来,谁先去世,对张三的继承份额影响很大,张三只继承了41.67万元,而刘大却继承了128.34万元。

三、第三种情况: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有一子,刘老太太再婚前无子女。

假设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儿子叫张四。提醒一下,前提是张三已成年,与刘老太太没有抚养关系。

假设,张老先生再婚前有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刘老太太再婚前有20万元的个人财产,再婚后与刘老太太有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1. 刘老太太先去世

刘老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张老先生和张四,对刘老太太的婚前个人财产各有1/2的继承权。

张老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遗产,张老先生再继承其中的1/2,张四继承其中的1/2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完全相同,只不过由刘大换成了张四。

那么:张三继承73.75万元;张四总共继承了96.25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张四比张三继承的遗产要多,因为张四从他母亲那里继承的多,而张三不能从刘老太太那里继承。

2. 张老先生先去世

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刘老太太、张四、张三,他们三人的继承权平等。

刘老太太对夫妻共同财产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遗产,刘老太太继承1/3、张三继承1/3、张四继承1/3

张老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刘老太太、张四、张三各有1/3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完全相同,只不过由刘大换成了张四。

那么:刘老太太继承66.67万元;张四继承41.67万元;张三继承41.67万元。

等到刘老太太去世,张四继承刘老太太全部遗产,即86.67万元,加上之前已经继承的41.67万元,张四总共继承了128.34万元。

可以看出来,谁先去世,对张三的继承份额影响很大,张三只继承了41.67万元,而张四却继承了128.34万元。

四、第四种情况: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有一子,刘老太太再婚前有一未成年儿子。

假设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儿子叫张四、刘老太太婚前儿子叫刘大。提醒一下,前提是张三已成年,与刘老太太没有抚养关系。

假设,张老先生再婚前有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刘老太太再婚前有20万元的个人财产,再婚后与刘老太太有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1. 刘老太太先去世

刘老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张老先生、张四和刘大。对刘老太太的婚前个人财产各有1/3的继承权。

张老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遗产,张老先生再继承其中的1/3、张四继承其中的1/3、刘大继承其中的1/3

也就是说,张老先生继承20万元*1/3+50万元*2/3=40万元。这40万元就属于张老先生的个人财产;而张四继承20万元*1/3+50万元*1/6=15万元,刘大继承20万元*1/3+50万元*1/6=15万元。

等到张老先生去世:

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张三、张四和刘大。因为刘大是有继承权的继子,与张三、张四的继承权平等。张三有1/3的继承权,张四和刘大也都有1/2的继承权。

那么:张三继承100万元*1/3+40万元*1/3=46.67万元;张四、刘大都同样继承46.67万元。但是,由于张四和刘大之前各继承了15万元,那么,张四和刘大各总共继承了61.67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张四和刘大继承份额相同,但都比张三继承的遗产要多,因为张四和刘大都有权从他们母亲那里继承,而张三不能从刘老太太那里继承。

2. 张老先生先去世

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刘老太太、张四、刘大、张三,他们四人的继承权平等。

刘老太太对夫妻共同财产有1/2的所有权,另外1/2的遗产,刘老太太继承1/4、张三继承1/4、张四继承1/4、刘大继承1/4

张老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刘老太太、张四、刘大、张三各有1/4的继承份额。

那么:刘老太太继承50万元*1/2+50万元*1/8+100万元*1/4=56.25万元;张四继承50万元*1/8+100万元*1/4=31.25万元;刘大继承50万元*1/8+100万元*1/4=31.25万元;张三继承50万元*1/8+100万元*1/4=31.25万元。

等到刘老太太去世:

刘老太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张四和刘大两人,张四和刘大各继承刘老太太遗产的1/2,即各继承(56.25万元+20万元)*1/2=38.125万元,加上之前已经各继承的31.25万元,张四和刘大各总共继承了69.375万元。

可以看出来,谁先去世,对张三的继承份额影响很大,张三只继承了31.25万元,而张四和刘大却各继承了69.375万元。

五、第五种情况: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无子女,刘老太太再婚前有一成年儿子。

假设刘老太太婚前儿子叫刘大。前提是张三和刘大在老两口结婚前都已成年,张三与刘老太太没有抚养关系,而刘大与张老先生没有抚养关系。

这次假设变化一下,财产均等:张老先生再婚前有50万元的个人财产,刘老太太再婚前有50万元的个人财产,再婚后与刘老太太有1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刘大都只能继承各自父母的婚前财产,以及各自父母婚后属于他(她)自己份额的遗产。

1. 刘老太太先去世:

刘老太太的继承人是:张老先生和刘大,各继承1/2刘老太太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先得到1/2,再继承1/21/21/4,而刘大继承1/4

张老先生继承数额为:50万元*1/2+100万元*1/2+100万元*1/4=100万元;刘大继承数额为:50万元*1/2+100万元*1/4=50万元。

等到张老先生去世:

张老先生的继承人只有张三,张三继承份额为:其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从刘老太太那里继承的100万元,所以继承数额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2. 张老先生先去世:

张老先生的继承人是:刘老太太和张三,各继承1/2张老先生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刘老太太先得到1/2,再继承1/21/21/4,而张三继承1/4

刘老太太继承数额为:50万元*1/2+100万元*1/2+100万元*1/4=100万元;张三继承数额为:50万元*1/2+100万元*1/4=50万元。

等到刘老太太去世:

刘老太太的继承人只有刘大,刘大继承份额为:其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从张老先生那里继承的100万元,所以继承数额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谁的父母后去世,谁继承的数额就大于另一个人。

六、第六种情况: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有一子,刘老太太再婚前有一成年儿子。

假设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婚后儿子叫张四,刘老太太婚前儿子叫刘大。前提是张三和刘大在老两口结婚前都已成年,张三与刘老太太没有抚养关系,而刘大与张老先生没有抚养关系。

这次假设仍然是财产均等:张老先生再婚前有50万元的个人财产,刘老太太再婚前有50万元的个人财产,再婚后与刘老太太有1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刘大都只能继承各自父母的婚前财产,以及各自父母婚后属于他(她)自己份额的遗产。

1. 刘老太太先去世:

刘老太太的继承人是:张老先生、张四和刘大,各继承1/3刘老太太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先得到1/2,再继承1/21/31/6,而张四和刘大各继承1/6

张老先生继承数额为:50万元*1/3+100万元*1/2+100万元*1/6=83.33万元;张四和刘大继承数额各为:50万元*1/3+100万元*1/6=33.33万元。

等到张老先生去世:

张老先生的继承人有张三和张四,张三和张四平均分割他们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从刘老太太那里继承的83.33万元,所以继承数额为:(50万元+83.33万元)/2=66.67万元。

张三总共继承了66.67万元、张四总共继承了100万元、刘大总共继承了33.33万元。

2. 张老先生先去世:

张老先生的继承人是:刘老太太、张四和张三,各继承1/3张老先生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刘老太太先得到1/2,再继承1/21/31/6,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1/6

刘老太太继承数额为:50万元*1/3+100万元*1/2+100万元*1/6=100万元;张四和张三继承数额各为:50万元*1/3+100万元*1/6=33.33万元。

等到刘老太太去世:

刘老太太的继承人有张四和刘大,张四和刘大平均分割他们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和从张老先生那里继承的83.33万元,所以继承数额为:(50万元+83.33万元)/2=66.67万元。

张三总共继承了33.33万元、张四总共继承了100万元、刘大总共继承了66.67万元。

以上可见,张四由于是张老先生和刘老太太的亲生儿子,他的继承份额最多,谁先去世不受影响;而张三和刘大都是谁的父母后去世,谁继承的份额就多。

可能朋友们要问了:既然谁的亲生父母后去世,谁继承份额就多,那么,非亲生子女肯定会想办法让父母的新配偶先去世;而且老夫妻之间为了让自己的亲生子女多继承份额,同时为了比另一方活得长,也肯定希望自己的配偶先去世。这样一来,不就产生道德风险了吗?

《继承法》里面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因为子女和夫妻都是继承人,只要是他们对被继承人下手,一经查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轻则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则死刑,而且在继承份额上,肯定事与愿违!

另外,作为被继承人的老人,也可以提前立遗嘱,将风险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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