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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封喉”的刑辩证据

刑事辩护2021-08-26|人阅读

成功案例

“一剑封喉”的刑辩证据

被告人马某某以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9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被该院于2021年5月26日提起公诉,同日由迁安市人民法院立案,经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已结案。

结果,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2019年8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盗窃同村李某某2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第二起,入户盗窃同村张某家水管、喷雾器、叉子、筛子、塑料布等农家生产生活物品,认定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马某某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开庭前,经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沟通,发现,被告人小学二年级文化,不识字,不会写字,说话前后意思不连贯,忘性强,不能正确识别和判断。同时,她认定一点,说第一起,没偷,说了不止一遍,态度坚定,而且,随同家属讲,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时间点,被告人因重大交通事故伤后在家修养。我当时就有一种直觉,案件不简单,应该有辩护空间。这样,我做好接待笔录后,交代家属,让其到医院调取交通事故住院病历,并马上带手续到法院阅卷。

通过阅卷查看笔录、对视听资料反复观看,终于发现,证据卷中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存在间断17分钟重大瑕疵,而就在此17分钟前后马某某态度发生根本变化,更重要的是,马某某在被害人报案所述的被盗时间内,因重大交通事故14处骨折因住院费用不足出院在家修养第10天,被告人马某某不可能具备作案能力。这样,我将被告人有关交通事故过程、结果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书面材料、CT片等整理分析,并亲自走访医院主治大夫,详细询问病人伤情及恢复过程,更重要的是出院原因。并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将证据的收集过程的合法性、正当性一一说明,被告人的客观证据也有利顺应了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庭审现场,别开生面,本案案值虽然不大,但从辩护律师的心理来讲,信心满满。当场,法官就对公诉人部分起诉意见给予了否定,这是本人执业以来在刑辩案件中最备受鼓舞的案子。有利于被告人的客观证据,往往能“一剑封喉”,如果只在侦查卷宗中寻找“瑕疵”,除非特别明显且能改变案件走势的情形,一般很难取得较好辩护效果。都知道,能在审判阶段不予认定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真不多见。还有,得感谢主办法官的公正办案,感谢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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