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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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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车送快递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

其他2016-10-22|人阅读

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个人承包快递公司投递业务,并用自有车辆送快递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承包人为节省保费,将快递车辆以家庭自用车名义到保险公司投保,却不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么一个贪图小利的行为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4年,王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开始用自己购买的面包车送起了快递。在为车辆投保时,王某为节省保费,隐瞒了车辆用于快递营运的事实,以家庭自用汽车名义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3月28日,王某雇佣的驾驶员赵某在驾车送快递过程中,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李某的家属将赵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王某车辆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但实际却在从事快递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致使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拒赔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就该免责事由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应当理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同意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97657元,王某自行承担30000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王某以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快递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而且车辆每日穿行于大街小巷,危险程度也显著增加,对此王某并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拒赔保险金。关于王某提及的保险公司需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其设置的目的在于矫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案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法律规定视为人人皆知,不属于信息不对称,故保险人可以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快递承运人,在为车辆保险时一定要明确车辆的使用性质,切莫为省钱而引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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