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房产公司要开发小区,将小区的整个施工工程承包给乙建设公司,乙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丙个人,丙招聘了十几个工人干活。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为合格,但是工程款迟迟不知福到位,干活的工人索要报酬未果。
丙作为招聘工人的包工头,丙将乙公司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与丙签订有承包合同,乙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么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并未结算,那么甲在未结范围里支付工程款。
问题一:各方地位?
甲是发包方,乙是总承包方,同时是违法分包方,丙是实际施工人。
问题二:丙能否只起诉发包方甲公司?
可以,法院会追加乙公司为被告。
问题三:乙公司与丙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问题四:如果施工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甲应该如何支付工程款?
需要甲乙之间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的结算,依据结算单计算。
问题五:如果甲拒绝与乙结算,怎么办?
申请鉴定。
问题六:如果工程量变更后,乙向甲发出了书面通知函,告知工程量和工程款数额,是否有效?
无效,合同变更,未达成合意。
问题七:丙与干活工人的法律关系?
丙并非用人单位,与工人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为雇佣。
问题八:如果工程款如数支付给丙,丙未发放给工人,工人如何维权?
劳动监察大队,留存证据起诉。
问题九:如果工人与丙无合同,怎么维权?
实际干活的证据,证言,工资结算凭证。
问题十:工人摔伤,找谁赔偿?
诉乙公司,若确认劳动关系,乙赔偿。
若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并个人,依据雇佣,参照人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