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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平律师
曾平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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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合并后合同未重签,员工要求双倍工资被驳

其他2014-12-27|人阅读

【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下属某区电信局对徐某某实施岗位聘任,从事维护工作。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被注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5日授权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代表股份公司决定上海市行政区划内的股份公司区(县)电信局、电信分局、专业分公司等各类分支机构(以下称“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名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间,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按月向徐某某发放工资。

2013年1月30日,徐某某申请仲裁,主张2012年1月起徐某某的工资由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发放,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12年1月开始建立,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未依法与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庭审结果】

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徐某某的请求。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徐某某与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对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并授权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与所属分支机构的员工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故在发生合并后,徐某某与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并依法应由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继续履行。且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被合并后,徐某某的工资一直由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发放,也表明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实际承继了上述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故徐某某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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