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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律师
张云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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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也是一场风险投资

婚姻家庭2015-05-30|人阅读

常常想起哈佛第一位女校长Drew G.Faust 2008年的本科毕业生毕业之际的演讲中对学生所说的话:“Life is long. There is always time for Plan B”。

我问自己人生真的很长,长到可以从头再来尝试PlanB吗?

我不相信,生活更多的是Plan A 的修订版。对女人来说婚姻更是如此,有谁会在嫁人的时候告诉自己,即使这个Plan A 结果不好,我可以从头尝试Plan B?我想没有,至少大多数的中国女人没有Plan B方案。

婚姻是一场风险投资,对女人来说更是如此,PlanA的结果好,感谢命运垂青;Plan A不如意,有的选择延续PlanA, 有的选择另辟蹊径,想从头开始Plan B不容易,更糟的是更多时候,根本没有Plan B,只有Plan A 的孽债。

之所以想到这些,是想到人大代表傅莉娟在今年两会期间再次建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未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这样说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用白话来解读这一条的意思就是,丈夫(男主外,女主内,现实是90%情况下是男人在外借债)在外借债,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想要证明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证明丈夫在外借债时,跟人约定这是自己的债务,跟妻子没关系。或者证明夫妻俩生活是AA制,出借的人知道夫妻俩是AA制,所以这个债务是老公个人债务,和妻子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依然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推定主义,“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老公借债,老婆要证明所借的钱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怎样证明所借的钱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呢?证明一件事存在容易,证明一件事不存在,何其难啊!

傅莉娟认为由于“第24条”采用了“推定”原则,导致各级法院一些法官机械地,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不知情另一方利益,致使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假举债情形与案例层出不穷。

律师同仁在遇到这样的案子中常常感叹婚姻也成了高风险行业。没有Plan B, 只有Plan A留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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