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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律师
李云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带薪休年假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9-03-19|人阅读

带薪年休假

2007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强制带薪休假应完善配套措施

2015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但记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

不言而喻,轻轻松松在家休假照样可以拿工资、补贴,是每名工作人员求之不得的事;而辛辛苦苦来上班干活,不仅拿不到补贴,甚至还有可能被取消年终评先创优的资格,则是大家都不情愿干的事。让人感到蹊跷的是,带薪休假这样打着灯笼都难找的好事,却需要政府出台硬性规定强制执行。究其原因是由于已经实行20多年的年假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早在1991,国家就恢复年休假制度,随后出台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实际享受带薪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是很多。

事实上,大多数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权利的人,并非个个都是工作狂,不知道放松心情或不顾及身体健康。问题是,良好的愿望与现实生活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据媒体报道,唐先生是沿海某市经济主管机关的中层干部,其有假难休的尴尬就颇具代表性。他已有20多年的工龄,按规定每年可以休假14,然而自从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10多年来,他一次假也没有休过。因为他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平日里隔三岔五都要加班加点,双休日也难得休息,根本没有时间考虑休假的事情。更主要的是,不少人思维中都存有着加班加点努力工作的固有观念,自己休假之后势必会加重其他同事的工作负担,所以很难开口提休假的事情。倘若别人又顶不上自己的岗位势必又会影响工作,所以有些人这么多年压根儿就没有想过休假的事情。

毋庸置疑,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强制休假制度,其本意无非是确保应该享受带薪休假的人员能够真正享受这一权利,从而保障大家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但这一利好的事情,执行起来结果却有可能出人意料,如在很多地区大多数应该享受的人并没有因此获得很好休息。究其原因,既是因为现行带薪休假制度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的不足,也包括单位乃至整个行业的休假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约因素,更有社会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缺乏应有尊重的传统思维的桎梏。

应该说,一些地方政府以关心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出台强制休假制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仅有强制性规定,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的话,带薪休假制度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而要让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切实转变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休息观念外,更主要的是应在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细化和改进。如实行年度计划安排、轮休、换岗、家庭成员休假衔接等制度。相信只要能给大家创造一个无后顾之忧,科学方便的休假环境,无需麻烦政府出台此类强制性规定,带薪休假制度就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2]带薪休假休假种类

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带薪休假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3周,暑假5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带薪休假特殊情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休假法律条例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

带薪休假

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

带薪休假司法解释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情况执行措施有: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8、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9、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休假休假标准

明确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27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20139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2013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2013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2013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李金华说,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李金华表示。

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金华补充道,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00%日工资。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2013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工作六年休几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跨年度规定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职工年休假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带薪休假实行措施

尽管带薪休假作为法定制度,早在1994年就被写入《劳动法》,尽管20081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至今已经期满5年,但对于很多员工来说,带薪休假仍然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中,50.4%的人直言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  如今,国务院明确提出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休假,让人们看到休假权全面落地的希望。不过,带薪休假的落实,显然不是数着指头就能盼到的。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的不只是时间表,更要有路线图。  带薪休假落实难,从表面上看劳资双方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话语权,担心丢饭碗而不敢要休假。但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支持力度不够才是最重要因素。一方面,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基本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待遇的主动性;同时,执法部门监管严重不到位,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实施5年却很少听到有用人单位因不落实带薪休假受到处罚。因此,带薪休假要想梦想照进现实,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  其一,依法强制执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提出,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如果仅仅是鼓励,并不能真正树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权的尊重。带薪休假作为法定权利,必须要有刚性支撑,依法强制执行。正如清华大学假日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所言,任何剥夺职工带薪休年假的行为都是公然违法,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把它纳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一票否决。

其二,细化相关规定。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从实施情况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尚有一些有待细化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赔偿金,但具体标准语焉不详。有必要制定一个量化标准,比如规定为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五到十倍,从而让违法成本清晰可见,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制约用人单位;同时,应休未休的比例应有上限,比如规定不得超过5%,防止机关单位将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货币福利发放,增加财政负担;防止企业通过利益交换赎买员工休假权,背离休假制度的初衷。  其三,监管主动作为。必须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劳动者个体很难为带薪休假向用人单位较真,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帮助其维权。在国外,如果雇主不依法办事,员工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眼下,我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介入,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帮助其讨回公道。

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工龄的计算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一)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享有带薪年休假需满足一定的主体和工龄要求。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涉及到工龄的计算、休假天数以及休假薪资的计算。对于应休未休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加倍支付职工薪资。劳动车带薪休假的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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