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徐某修建自己的房屋,并将工程发包给赵某,赵某将支木分包给严某,严某邀请龙配为其支木。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龙某在支柱子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伤。事发当日即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肱骨髁上骨折。出院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龙某起诉至法院,其中主张伤残赔偿金326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786元。
笔者代理原告到法院立案,法官释明:“伤残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能同时并存,只能主张残疾赔偿金。为了减少诉讼费,你是否愿意放弃被抚养人生活费?”他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然而,真如该法官所说:“伤残赔偿金不能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存吗?”非也!
笔者认为,虽然按照2010年7月1日其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但该通知的本意并不是说残疾赔偿金不能与抚养费并存,相反系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谓计入,即两项相加。《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提到被抚养人
生活费的问题,但也没有排除相关权利人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当然,《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附: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110页司法信箱栏目回复
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已经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条规定被扶养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被故意伤害致残,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物质损失。我们对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受害人有权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权利,无需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不能判决被告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艾洪仁同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新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仍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