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郭某驾驶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五莲县叩官镇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颅脑、脑干损伤,骨折等,于2016年4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五莲大队认定被告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郭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巨野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
接受杨某亲属徐某的委托后,考虑到事故发生后杨某抢救需要巨额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杨某住院期间赵律师即针对前期医疗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保险公司进行积极协商,先行获得了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赔偿垫付的医疗费40万元;在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赵律师及时固定收集有利证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在较短时间内赔偿款项90万元全部到位。针对杨某病重期间其家属提出伤残评定的要求,赵律师根据杨某的病情结合法律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的索赔建议,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深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