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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弟律师
杨友弟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及相关理论观点

其他2015-04-17|人阅读

一、典型案例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等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非法占用;不特定对象;集资诈骗罪

期刊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第1期(总第1辑)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并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款兑付前期投资者的行为,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性质,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集资诈骗罪(19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王付荣以截留保费及以整单退保等方式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案例编号:(2013)参阅案例44号

关键词:截留保单;挪用资金罪;骗取保险费;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罪

期刊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第3期(总第27辑)

【裁判摘要】保险从业人员在“团单个做”名目下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并采用截留保费等方式挪用保险费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其采用假冒保险人名义骗取保险费以图体外循环弥补亏空或骗新还旧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3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令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签订供货合同方式;破坏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期刊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第5期(总第5辑)

【裁判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开始多样化。本案中,行为人以超低价向公众推销产品,以不可能通过经营实现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预售产品”、吸纳巨额“货款”,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条索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理论观点集萃

1、《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晓强(山东大学法学院);

【载体】《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02期

【摘要】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严重,且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政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从没放松,但其发案态势仍不容乐观。应针对非法集资犯罪发生及处置中的具体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

【正文快照】一、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从法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来说,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之所以选择实施犯罪,是其作为一个理性人进行利益衡量之后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只有当实施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人才会选择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在我国刑法中被……

2、《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作者】 刘仁文 田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载体】《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3、《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

【作者】刘宪权 翟寅生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载体】 《政治与法律》 2013年10期

【摘要】: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担保人不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担保效力系于借贷合同效力。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司法机关既要查明事实,保持刑民裁判一致,也要慎用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措施,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民事刑事规范的交叉问题要依据其规范目的比较两者调整的行为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重叠则刑法优先适用,否则刑法与民法可以平行适用。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与惩罚借款人的犯罪行为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认定合同无效有时并不能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反而可能减轻犯罪人的相应责任。刑事犯罪中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到犯罪的各阶段中分别判断,不宜简单认定有效或无效。

【正文快照】一、问题的引出随着全国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崛起,相关纠纷也大量涌现。以我国民间借贷最为活跃的温州地区为例,近年民间借贷和金融纠纷类案件持续快速增长,温州各级法院仅2012年1月至4月就共计受理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标的高达38.5亿元。非法集资类犯罪往……

4、集资案件刑民关系的交叉与协调

作者:张东平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载体:《北京社会科学》 2014年01期

【摘要】:民间融资事件处置结果的司法乱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刑民交叉问题缠绕不清的多棱折射。传统以"先刑后民"为主的方式已不适应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刑民关系重构的法理依据看,集资案件的刑民冲突处理应以"先民后刑"原则为主导,以"刑民并行"或"先刑后民"方式为补充。刑民执行冲突的合理协调,应基于风险本位确立集资者债务清偿的优先次序。鉴于公权力不当介入往往对刑民关系处理的社会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故引入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实为平衡集资各方利益的最优路径。

【正文快照】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凸显刑民交叉现象。集资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乱象,在很大程度上系大量刑民交叉问题缠绕不清的多棱折射。刑民关系处置不当,有损司法公信力及裁判效果。如何协调处置集资案件的刑民关系冲突,是我国司法实务正面临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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