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主义。因此,一般意义上来说,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就是看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即在结婚后取得的为夫妻共有,在结婚前取得的为个人所有。
关键是对“取得”的理解。在这种情形下,取得的时间应按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来认定,而非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按照房地产的交易流程,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成为债权人。该债权已经成为买受人占有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实际行使对购,买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可以说,对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是买受人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权益。
《婚姻法》所规定的“取得”内涵不仅包括“实际已经取得”,也包括“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另,购房款如不用作买房,作为其它投资或存放在银行,仍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这部分钱款物理形态的改变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认定房屋并非夫妻共有,而属个人财产。
另,对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交付首付且房产证办在其自己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处置:房屋归购房者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参与离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