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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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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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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荆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2013年第27

颁布日期:2013-12-31

执行日期:2013-12-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宝区、掇刀区、荆门高新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产权人因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2.5%确定。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 ×2.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涨幅]。

第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应当由产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产权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同住成年家庭成员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第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回购。

第九条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及再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所涉及的税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应当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核定价格为准,具体数据由市地税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准予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产权人持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书面通知向市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土地。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或者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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