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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杰律师
张秀杰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账款催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五大问题

公司法2016-05-17|人阅读

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团体、组织均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必将与其他经济主体产生商务合作,这种合作方式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合同。账款也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比如买卖合同之债(货款)、借款合同之债(借款)、服务合同之债(服务费)、加工合同之债(加工费)等。张秀杰律师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诉讼实务,在本文中着重对买卖合同(即货款)催收过程中问题进行解析。

一、催收主体的确认。部分企业老板可能基于其他商业目的设立多家公司,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是其A公司,履行开票义务的是其B公司,那么在催收时应当以哪个公司名义进行呢?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以及合同签署的目的,个人建议应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A公司名义进行催收。

二、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问题?我们知道签署合同只能证明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但是双方有无按照合同进行履行才是重点。为此,如果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书面合同,那么一方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口头约定的内容,并且有明确的货款金额,也可以获得法院支持。故律师提醒各企业如果贵公司无法完善合同管理,那么一定要注意送货流程管理。

三、只有增值税发票能打赢官司吗?如果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什么材料都没有,只有对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案件败诉的风险非常大。

四、诉讼时效。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诉讼时效影响催收人的胜诉权,不得不再次说明。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企业需要做的就是确认应付款的时间并在这两年内通过“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对方行使催收提醒,注意保留送达记录。

五、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根据个人近两年处理的货款催收案件情况来看,由于各方面法律法规对企业转移资产监管还不是很健全,加之其他原因导致打赢官司收不回货款的案件占到一定比例。为此,律师建议在进行货款催收之前做好对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涉诉情况的调查并考虑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由于文章篇幅有限,针对账款催收中的电子、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卖方所有权保留、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证明义务等问题不在展开解析。

作者:张秀杰

单位: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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