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单位或个人主动请求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在申请时效上,应遵守如下规定:
(1)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
(2)已注册商标系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该已注册商标侵权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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