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通常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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