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滥用其大股东地位,拒不召开股东会的,小股东可考虑如下方法应对:
1、依照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求相关内部机关或人员召集、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可以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主持。
2、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请求司法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依法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依现行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故此,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