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构成违约
因受疫情的影响,引发了很多合同纠纷,比如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若不构成,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原告:柯学;被告:重庆金渝达农贸市场运营打点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了《金渝达农贸市场摊位、门店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重庆金渝达农贸市场活鸡鸭兔门店一个,租赁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优惠免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为原告提供摊位及相关配套设备和运营条件保障,包管原告正常运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租金、包管金、打点费。
因防控禽流感,2017年7月1日至10日期间,原告持续10日未运营。之后当事人双方因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问题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因10日未运营,存在合同约定的连续天数未经营的违约行为,构成了违约,在一般情况下,确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不能履行合同系出于相关部门通知从事禽类经营的承租人暂停营业以达到防控疫情的目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被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是,如果当事人是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