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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震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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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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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可否引入第三人担保

其他2015-04-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因与被告离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原告的哥哥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年支付婚生子生活费若干元,原告支付婚生子当年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凭正规发票结算)。由原告哥哥自愿对该款负担保责任。

法院裁决:

经审查,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为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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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给付具有身份性,但身份性并不是全部,财产性同样是其固有属性,因此,担保不应把抚养费排除在外,此外,抚养费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父母离异后很可能远走他乡,如果应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往往很难找到其讨要抚养费,即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也无法保证,允许对子女抚养费设定担保,无疑为抚养费的支付增加了一道保障,基于此,对抚养费虽然不强求担保,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法律应当保护。至于担保方式,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是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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