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项目 | 法律依据 | 审查内容 |
1、征收主体资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 市、县人民政府 |
2、征收决定的目的 | 《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 | 为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况 |
3、征收决定适用范围 |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 | 适用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集体土地不适用 |
4、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一) |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 |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
5、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二) |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6、征收决定内容 |
| 被征收房屋范围、四至界限、涉及的具体户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
7、征收决定程序 |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24条 | 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等、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等、征收决定公告情况 |
8、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 | 协商确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 |
9、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
| 评估机构的资质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格、评估报告的内容、房屋用途的认定、评估方法、送达及救济途径 |
10、征收补偿决定做出时间 |
| 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结束后 |
11、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对象 |
| 一是签约期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二是签约期结束后被征收房屋产权仍不明。 |
12、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 |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 | 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及公告 |
【文/龚震亚 上海市专职律师、曾任法官、省级诗词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