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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的法律特征及侵权

损害赔偿2015-03-04|人阅读
贞操权的法律特征及侵权

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贞操权侵权案件的判决,实践中再次支持了贞操权。在此,对贞操权做一简单的介绍,解开其神秘的“面纱”。

一、贞操权的现状

贞操权(Right of virginity)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其予以规定,但该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权利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开了先河。

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称,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截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因此,在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保护。

贞操权在国外被法律明确规定。最早确立“贞操权”的国家——德国,以撕破他人衣服的行为即构成侵害“贞操权”已被写进德国民法典。亚洲国家如日本也都有保护“贞操权”的相关法律。

二、贞操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特征

贞操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主体特征、客体特征和内容特征,以及构成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男人和女人都享有贞操权

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只有女子才享有贞操权。在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社会,男女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贞操权。

2、贞操权的客体体征

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

贞操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王利明先生等多数学者则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公民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享有选择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对象的自由权利,但前提条件是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贞操不等同于人的身体和健康,目前人们已经接受贞操的标志并不是处女膜这一观点,这一点也说明了贞操不能和人身等同。贞操和人身(活体)不可分离,但同时又是超越身体的一种精神上美的享受。

3贞操权集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独立的人格权

贞操权的主体既享有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受到法律和善良风俗的限制,所以说是集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具有保持权、反抗权和承诺权利之内容。行使这些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承诺权,此时要与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保持一致。

4、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4个要件。

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自愿处分性自由权利自然构不成侵犯贞操权,比如正常的恋爱。

三、侵犯贞操权能否得到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贞操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受损是一种非财产受损,贞操权被损害当然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这个无可非议,但是否能获得物质损害赔偿?

贞操权受损过程中,如果导致了受害人身体、健康的损害,自然归属于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所以,贞操权受损不能得到物质损害赔偿。

2002年4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明确表示,虽然贞操权未被明确立法为民事权利,但作为一项人格权益,可以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贞操权案件判决

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发生在1998年。某女被某男强奸,刑事判决后,女子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突破性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后深圳中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近年来,全国发生过多起贞操权索赔案件,有些获得法院支持。

2014年9月,上海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向受害人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13年2月,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2011年,江西吉安首起贞操权案诉讼案 男子赔偿女子损失万元。

2007年4月,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该案时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欺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因此应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据悉,这是东莞地区首宗以贞操权为诉讼内容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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