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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
林长宇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殴打他人并索要钱财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

犯罪类型2015-07-11|人阅读
【案情】

唐某因自己胞兄与林某发生争吵,觉得自己本地人被外地人欺负心里不满,遂心生教训念头。随后,唐某遂纠集十多人到被害人居住的临时工棚。在林某的临时工棚唐某四人对林某拳打脚踢,并拿刀威胁林某,被害人林某及其妻廖某向四被告人等人求饶,并从身上拿出人民币500元欲摆平当天与被告人唐某胞兄争吵之事。被告人唐某及同伙认为不够,硬再要人民币2000元。后被害人林某通过老板邱某向他人借来人民币2000元并交给四被告人及同伙后,四被告人及同伙才离开。

【分歧】

对于本案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唐某等人系因被害人与唐某胞兄争吵,觉得自己本地人被外地人欺负心生不满才前去殴打,是为了报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且本案发生在临时工棚,当时有二三十名工人在场,在大庭广众之下,犯罪对象也非常明确,就是林某。随后,被害人林某妻子求饶并拿出500元钱给被告人,这时被告人及其同学觉得太少,才又问其要2000元,是一种强拿硬要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理由: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是心生不满就去殴打林某,是一种随意殴打的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流氓动机,但是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又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问其要钱,符合抢劫罪的采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分析】

对于本案而言,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在本案中,如何正确定性,笔者以为,应该要把握好两罪的不同点来分析。

第一,从侵犯法益来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是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意即寻求一种精神刺激,且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严重程度需要达到破坏破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第二,从主观目的和动机来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在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

第三,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罪也有不同的特点。1.从犯罪的地点来看,强拿硬要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具有公然性;抢劫罪则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僻静的地方,比较隐蔽,行为人极不希望其行为被发现。2.在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认识,或者是犯罪人早就恶名远扬,被害人一般受到其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作案后,犯罪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都会尽快设法逃离。3.在暴力的程度上,二者的强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的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为了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携带并使用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4.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判断本案的定性时,应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出于何种目的,是以侵犯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亦或是为了的泄愤?从本案来看,被告人唐某等人的行为主观故意并非抢劫,而是为了替唐某的胞兄出气,也是因为自己本地人遭受外地人欺负感到不满,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前往被害人的临时工棚殴打林某的,且他们并非以劫取财物为主要目的,只是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妻子为了求饶欲拿钱出来摆平此事,被告人才生起取财的动机,嫌弃被害人妻子给500元太少,又叫他们的老板去借2000元。且临时工棚里大约有二三十名工人,属于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并非偏僻的角落,被告人并不因为人多而害怕不敢实施殴打行为,主观上他们是发泄情绪、争强逞能,无事生非。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被告人唐某等人的行为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综上,此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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