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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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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债权债务2015-01-26|人阅读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两种。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与免除方式不一样:

  1、一般保证人责任承担与免除方式为:在这六个月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保证人责任承担与免除方式为:在这六个月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提示】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不受合同约定限制,债权的追诉时效为2年,从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可以中止中断。另外,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所以谨慎决定是否作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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