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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劳动工伤2015-04-13|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9月1日正式实施。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因此,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解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 工伤认定范围。
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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