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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杨飞律师
沈杨飞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8-12-29|人阅读

注:本文为本律师办案过程中书面撰写的辩护意见书,提供给有关办案单位查阅,文中有关人员的信息已经进行了调整。

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辩护意见书

C市A区人民法院:

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沈杨飞律师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李某某就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结合本案目前移送贵院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没有异议。现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并结合今天庭审实际,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特就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审理量刑时审慎考虑:

一、本案虽然涉嫌寻衅滋事,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明确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且受害方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区别于一般意义的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法律及法理解释,寻衅滋事罪一般系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进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本案当中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起诉书》可以明确,李某某等人实施打人的行为事出有因,系因被害人殷某某没有支付陈XX和朱XX小费引起。根据李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可以明确,李某某等人追上被害人殷某某等人之后,并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就开始随意殴打,而是先与被害人殷某某一方进行理论索要小费。同时,根据李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结合陈XX等人的证人证言和殷某某的被害人陈述,可以明确李某某等人并没有殴打除了殷某某之外的其他人员,即行为的对象也具有特定性。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中李某某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寻衅滋事犯罪。

二、李某某虽系被动到案,但其能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讯问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属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坦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实施了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之后,因当初其以为被害人殷某某伤势尚不严重,以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故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李某某并没有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故意和动机,从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一直在浙江XXX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在2018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找到之后,李某某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可能涉嫌犯罪的事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如实供述了所有同案犯的相关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当中造成殷某某轻伤二级的主要行为并非李某某实施,而是刘XX等人的行为,与刘XX等人的行为相比,李某某的行为相对情节较轻。

本案属于临时起意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区别于有计划、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案件。根据殷某某的医疗报告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殷某某的主要人身损伤情况在胸部,即外伤致左侧第4、6、7、8肋骨骨折。而根据在案的客观视频监控资料显示,对于殷某某胸部进行拳打脚踢的行为,并不是李某某实施的行为,而是刘XX等人实施的行为所致。同时,该事实可以通过李某某、刘XX等人的讯问笔录,并结合张XX等人的询问笔录得到证实。因此,辩护人认为,相较于刘XX等人的行为,李某某实施的行为从打击部位来看,并不能造成被害人殷某某轻伤二级,相对情节较轻。

四、李某某及其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殷某某,获得了被害人殷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本案原因李某某被刑事拘留侦查期间,李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殷某某协商洽谈补偿赔偿事宜,并真诚赔礼道歉。李某某通过家属在侦查期间赔偿被害人殷某某14万元,并按照约定于本案法院审理期间向被害人殷某某支付剩余的2万元(附被害人殷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根据李某某及其家属的经济状况,16万元的赔偿已是较大的赔偿数额,这说明李某某具有真诚赔礼道歉、知错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良好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点第9小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李某某积极赔偿并获取谅解的事实,依法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五、根据今天庭审情况,李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并及时努力工作受到工作单位及亲友的好评。

六、李某某因本次涉嫌犯罪之前并不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处罚情况,系初犯、偶犯,并不存在前科劣迹,与刘XX等同案犯存在屡教不改的前科劣迹相比,李某某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七、虽然本案当中李某某实施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根据庭审情况并结合平日表现,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本身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危害不大,具备酌情从宽处罚的条件。

综合上述意见,辩护人认为李某某虽然因自己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存在坦白、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立法精神,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李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并结合李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平时良好的为人处世表现,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的良好表现,依法具备社区矫正等社会服刑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特此辩护,恳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沈杨飞律师(签字)

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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