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入职某甲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岗,入职一个月后从公司离职,后起诉某甲公司,称某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双倍赔偿。
某甲公司称,与小A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A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
小A向法院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公司物品申请表》。
法院认为:《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工作不满、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且有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结语:如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