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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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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有权复印全部病历资料

其它2019-01-21|人阅读

作为曾经的医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现在的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深感维权困难、维权成本较高。诉讼周期长,必须通过起诉、立案、开庭确定鉴定材料、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听证会、等待鉴定结论、再次开庭、等待判决的漫长的过程,一场医疗纠纷诉讼至少半年以上时间。作为承办法官,也很讨厌审理医疗纠纷案子,因为其必须依赖鉴定结论。

实践中,只要有鉴定结论,医患双方的争议就不会太大,所以诉前鉴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累、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然而,诉前鉴定,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外,其他鉴定好像于法无据。且,诉前患方只能拿到客观病历,不能拿到主观病历,所以从形式上就对患方不公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之规定,患方有权复印“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此规定让诉前鉴定成为可能,患方可以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可以医患双方协商委托、也可以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第三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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