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单玉成律师
单玉成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刑事合规: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下)

刑事辩护2022-05-19|人阅读

刑事合规: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下)

三、合规工作方式简介

我今天的主要目标是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内让大家对刑事合规做一些全面的了解,主要是希望让大家对刑事合规有一个概念性的了解,也就是它本身是“干什么的”。至于怎么干,我想我们以后再去进一步展开,因为我们对形势合规业务没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是不利于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尤其大家交流的同仁,多数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或者对刑事辩护业务很感兴趣的。具体的工作方法,我想只要给大家做一些提示,大家就会知道方向,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沟通。

(一)认识到合规的价值

(二)制定企业规范

合规工作的具体开展,首先是制定规范。我们从各个视角都可以为企业设定规范,打好框架,比如员工的行为准则、经营活动的禁区、生产活动的安全事项、劳动人事、刑事合规、财务、税收的刑事合规、政商关系的刑事合规、知识产权的刑事合规,在合规中我们所制定的规范,不是把刑法条文照抄,而是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引导企业如何不从事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它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符合性。

(三)落实规范

刑事合规不仅仅是我们对规范进行制定就等于合规工作完成了。制定只是合规工作的初步,而且还要对刑事合规进行落实。首先我们制定完规范之后,要组织全员进行学习,尤其是与其业务领域相关的相关人员,比如销售人员,就要对于禁止贿赂等问题重点学习,学习之后还要进行相应的考试。如果仅有学习,他是否掌握,企业是否真的要求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的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停留在纸面上,需要让员工不但学到,而且掌握。

除了学习和考试之外,重要的落实方案,还有对于违反企业刑事合规范的员工进行查处。这种查处表明了企业是坚决反对刑事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合规本身落到实处。最后对于刑事合规还要随着社会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立法的变化不断的进行调整,不停的进行更新,这样才使刑事合规真正的落到实处。

(四)不落实,会被拆穿面纱

刑事合规所存在的局限性,前面也谈到过,一定要落实,不能只制定规范,如果不落实,容易被识破。这个类似于撕破企业的面纱,虽然制定合规了,但是如果没有落实,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往往不被认可。

我们团队在今年上半年接手了一起互联网涉嫌诈骗案。案件过程中,有些催债人员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他们企业制定了一个催讨债务的规范,不允许每天催打电话超过某个具体量化的次数,违反者将予以惩处。这种规范本身的制定是有利于对企业自身进行一定的保护,或者说避免它的风险蔓延。有些员工如果确确实实超出了企业禁止的规定,昼夜不停的给人打电话,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寻衅滋事来追究的,但是如果认定为单位领导或者说部门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我有规范、有禁止。

但是在实践中发现企业制定了这种规范之后,根本没有落实执行,也没有人监督,或者没有普遍的对违规的员工进行惩处,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追诉案件的时候,就认为这种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对抗侦查提前设定的,根本就放任员工去骚扰别人。所以这种规范的制定,作为司法机关认为不是真正的规范,也没有落实,最终对企业来说是放任,甚至说是共谋。因此导致扩大追溯,这种合规的设置最终没有起到作用。因此我们在要了解到合规本身的行为局限性时一定要有落实,有执行。

四、合规对风控的局限与禁区

(一)合规,不能替代其他风控

1、风险管理,不可能杜绝风险

刑事合规的价值前文已有所阐释,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从业人员需要让企业能够真正认识到刑事合规的价值,才能作为相关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2、合规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

凡事我们要用系统的观念看问题,不能认为通过刑事合规一种手段,就把企业的风险完全予以防控,合规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首先我在这里跟大家理清刑事合规,它是不能代替企业的风险管控,因为合规本身它只是风险管控的一个方面,它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一种交叉关系。在社会责任的负担方面,他是独立于企业风险防控的,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你有合规的义务,有合规的法律责任,这和风险防控是不重叠的,但是从自己的行为规范避免风险,我不去闯红灯、不去踩红线,这个行为它也是风险管控的一个方面。与之相应企业的风险管控,除了合规之外,自我规范之外,还要防止别人的侵害。这个也是动态的风控。它主要是预防别人违规。首先企业预防被诈骗、被陷害、被诬告这些行为并不是自己合规就能解决的,而是要从实务视角作出对其他人行为的防控。其次,包括防止被误伤、被错误追诉。

从全局的视角来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还应该包括危机应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旦面临危机,如何去应对?如何去处理?比如面临司法机关将要追溯,这个时候要制定方案,我们去主动投案还是提前用客观的手段把客观事实给梳理清楚,避免被歪曲。还是获得一切从宽的机会,尽量减少损失,避免法律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来止损,乃至减损。但是危机应对,它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以后我们对这个问题可以作为一个话题专门研讨,万万是不能以造假的方式来应对危机,否则将会因为自己的行为雪上加霜。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已经被司法机关关注了,如果以一个外行的态度对侦查机关想采取一些小聪明的手段,将会把自己越陷越深,就会聪明反被聪明误。

最后企业的风控也还要包括争议的解决。因为风险管理它不仅是在于防范未然,也包括亡羊补牢与事后补救,因此诉讼、仲裁、谈判也都可以包括在企业的风险防控之中,但是他们和合规是可以相互辅助,相辅相成的。

甚至说刑事合规是一个基础,因为本身自己规范了才会使风险相应减少,再加上付诸于其他手段,才会使企业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的降低。避免企业家因为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而腹背受敌,因为经营风险是企业家所善于应对的,而法律风险往往是他们不能承受之重。

(二)合规的误区与禁区

1、不能帮助企业打擦边球

有人认为合规就是帮助企业打擦边球,这完全是颠倒了合规的本质特征。不仅不能打擦边球,反而要远离风险。否则容易失足。

某网上商城案,就是企业夸大销售的“购物网站”产品的使用价值,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以往这种夸大宣传的情况是不会被作为犯罪打击。此后,因这家公司后来采用骗取广告费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此前所有民事欺诈的行为全部作为诈骗追诉。

刑事合规,是让企业远离刑事法律风险,不仅行为不违背刑法,且与刑法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误入刑法陷阱。

2、不能利用合规去规避法律?否则容易被揭破面纱。

我们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一定不要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做坏事,因为一个表面合法的行为,如果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情况在我们的司法环境中很容易被事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给规定为犯罪作为追诉。或者说根据类推的司法现实的一些痼疾一样,有可能就被圈进去。作为企业而言,从事这些行为,一旦认为自己有了救生圈,我就安全了,反而是一种误区,会使自己肆无忌惮。

我在18年年底在上海辩护的一起案件中,一个从事非法行经营行为的团队,最终他们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责任的。从辩护人的视角而言,我也是坚持追溯是与犯罪构成是不一致的,他的行为没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扩大追诉一旦发生,辩护律师能否逆转,这是不确定的。这个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据说提前咨询了法律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充其量是非法经营,法定刑是5年以下,因此它的风险小收益大,可以干。最终第一被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家里的主要亲友都是股东、管理人员,其中也被判以重刑,很明显得不偿失。

这种状况提示我们一定不要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和智力规避法律,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其他交流中我也谈到套路贷问题也是一种很典型的反面例证,我们千万不要从事这种行为。

五、刑事合规,可打通刑辩律师“任督二脉”

为什么说可以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这个话题实际上也是今天要交流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前面我们谈了这么多刑事合规的业务,那么刑事合规业务和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自身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说又能打通任督二脉呢?我想从两点来展开这个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苦恼

第一,低频业务难以重复或不可重复,甚至我们也不能期待重复,我们为一个客户进行了辩护之后,无论他是否清白,那么在案件案结之后,我们总不会期待他再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再重新委托我们给他担任辩护人。实践中一个客户也可能一生之中只会和我们有一次业务的交集。

并且我在实践中也发现,刑事辩护律师和客户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关系,我在阅读德肖维茨的著作中也看到,他说美国的当事人和律师也是这样,在事发后通常不愿意见自己的当事人,德肖维茨的说法是:他的客户认为我理所当然的该判无罪,和你律师有什么关系?但我在我们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是多数当事人自己当时处在低谷中的状态,适合律师直接接触的,它是以弱者身份跟律师接触的,一但恢复自由之后,他不愿意回顾这个状态,也不愿意在揭自己的伤疤,因此往往本人不太愿意跟律师接触,有时候原来委托律师的是他弟弟,但他有事,他只愿意让他家人再来找律师,本人是不愿意跟律师直接见面的。

其次,就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每一单业务之间缺乏相应的关联性。一些从事商事活动的律师,他可以从一个法律顾问单位的老总,再重新开办公司,或者说是高管,换了一家公司工作之后还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但刑事辩护往往相对比较难,因为自己当事人及其亲友对外的这种介绍是有,但是它的关联度是不如民商事案件的,因此我们的业务之间都是孤立的,至于我的案源从哪里来,我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也办了不少案件,我觉得没有一个定式,好像没有一个明确的、稳定的来源。市场是确定的,但也具有不稳定性,有时候忙不过来,有时候可能相对还会闲一些。

其三,刑事辩护律师比较大的苦恼是在业务中的成就感比较差。首先在刑辩的过程中间,我们不得不承认,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一样,都是没有公权力外挂的。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很难掌握整个案件的主导,我从来都不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多数案件中可以力挽狂澜。成功的案例往往要有赖于司法公正,而且我们的能力和策略往往也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当然了也可能是基于我个人能力有限的问题。也许有的大律师可以力挽狂澜,但是非我们小律师可以比较的。

成就感差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我们交往的客户都处于相对落魄的人生阶段。

一旦进入刑事追诉,我们的客户即使获得了成功的辩护,无论心理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一定的打击。发展的势头受阻,他很难再有一路高歌向上发展的劲头。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个人感觉成就感还是比较差的。当然了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好作用就是我认为办多了心态会好,因为我们看到很多比我们有能力的人都会跌到低谷,我们就会反思,名利和自由,两者比较而言,凡事要适度,不能一味地追逐名利,不考虑到风险。

(二)刑辩律师最适合做刑事合规

刑事辩护业务诸多的不完美给我们带来很多苦恼,面对形式合规业务恰恰是对刑事辩护律师最好的机会。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断言,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好的刑事风控律师。为什么我想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刑事辩护律师肯定是对刑法较为了解的律师,我们在刑法上实务中相对熟练一些。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实际案件,往往阅读的不是书本上的刑法,而是实际的刑事案件,我们是知道提示风险是为什么生成的?其实合规也不能仅仅按照犯罪构成来设定。刑是行为的规范,因为与犯罪构成相接近容易产生危险的,我们一定要注意防范。

第二,风控一定要有一个理念,就是我们要和风险保持足够的距离,不能说我刚刚设计的理念不符合犯罪构成,我就安全了。正所谓君子不立于危檐之下,一旦我们和风险离得太近,往往就会把自己陷入难以变白的境界。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知道哪个问题是爆发风险的关键点,哪个问题会向说不清的境界发展,这样对于刑事合规的制定,更符合现实生活要求、现实司法要求。如果纯粹从法律条文去设置及时合规,往往是不周全的,不足够安全的。

第三,刑事合规还可以使我们刑事业务得以延续,得以对接。因为刑事合规它是一种事前防控,而刑事辩护是一种事后补救。我们把刑事业务做得了,刑事合规业务做的好了固然好,因为我们成功之后这个业务就会继续延续。企业在发展,客户在发展,这个工作继续做下去,肯定会成为一个长久稳定的业务。即使我们努力进行刑事合规,设定了相应的风险防控点,但最终出于意外因素而爆发刑事风险,我们也可以接手继续为他辩护,因为辩护本身也是我们刑事律师的特长。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得以延续,这就是打通任督二脉。我们既能做事前的防控,又能做事后的补救,而且这个中间我们会形成一个增强回路,“增强回路”是一个系统动力学概念,也就是说通过业务的不断自我循环与发展,不断的增强、不断的发展,改变我们以往工作低频不可重复的状态。而且从企业的风控、从企业的刑事合规的业务制定到刑事辩护两者之间,它是能够相得益彰的。设计风控就要考虑到未来的可能风险,那么进行辩护,在实践中发现了风险,又对于我们刑事合规有帮助,因此形成一个良性的业务循环,增强回路,这就是任督二脉的打通。

综上所述,刑事合规对我们国内律师而言是一项新兴的业务,而且是一项大势所趋的重要业务。而且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我们运用自己刑事辩护的经验组建团队,对企业合规业务进行研究,可以扩大我们的市场,增加我们的成就感,并且打通我们的任督二脉,使我们的业务进入良性的循环。

因此希望大家对刑事合规业务进行关注,大家共同探索前行,共同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推动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同时也推动企业责任感的提升,让每一个企业都积极参与。合规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追求正当权益,也能够更体现到我们刑事律师的社会价值。

以上是我个人对刑事合规业务的一些浅见和介绍。因为我近两年对于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分享和交流比较多,而风控领域前面谈到和刑事合规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两者不是完全重合和、包容的关系。因此我是更多地从借鉴赵志教授的国家视角、社会视角以及自己所研究的企业视角和历史视角,对刑事合规做了一些浅显的介绍,不当之处请大家予以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首发日期: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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