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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仕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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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
合伙人律师

疫情下的建筑企业应当做些什么?

民商法2020-02-12|人阅读

2020年开年遭遇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已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且这种影响还在持续。2020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要求“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轻重缓急,2月10日起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确保‘成熟一个、开复工一个’”。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类似“封城”、“封村”“封路”措施,复工谈何容易?对人力资源依赖严重的建筑工程项目将面临大范围的延期复工。延期复工就意味着可能延期完工,延期完工就意味着扩大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这些扩大的施工成本或者叫损失由谁来承担,建筑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应对呢?

一、这场疫情是什么性质?

疫情发生后,学界一直在讨论这场疫情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藏铁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全国人大法工委把这场疫情定为“不可抗力”与学界主流观点完全一致。

二、不可抗力所致的不能按约履行及所产生的损失如何处理呢?

1《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总则》第180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因为疫情而延误工期的责任自然不应当全部由建筑企业来承担了(这里讲的延误工期仅指因疫情影响而延误的工期哟,不包括承包人自己的原因而延误的工期)。但是,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建筑企业损失又如何处理呢?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 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应由发包人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疫情下的建筑企业应当做什么?

1、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建筑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相关证据或政府文件。切莫认为是众所周知而省略通知义务。

2、切实做好止损工作。

《民法通则》第114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发包人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己方的原因发生停工时,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是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自身的损失。比如:精减人员、撤离不必要的机械设备、已完或未完工程的保护等。

3、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实践中建筑企业或索赔意识不强或碍于情面或相信“君子协定”而不重视索赔报告,最后因逾期而无法索赔的案例太多太多,应引起建筑企业的重视。

4、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应当就疫情对工程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做出合理的安排,尽可能地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止损从某种角度上说就是盈利。建筑企业对与施工相关的合同应时行梳理,比如付款条款、相关采购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合同价款等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商,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5、符合解除条件时提交解除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通用条款17.4 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当然,是否行使解除权应当由建筑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陶仕齐2020年2月12日于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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