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除了涉及财产问题外,大部分时候,关于孩子的抚养也是双方纠纷点之一,那么离婚时如果已经就孩子的抚养费用进行了约定,之后还能要求变更调整吗?
一、案情介绍
2017年,当事人柴女士因与前夫邵先生感情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未满1周岁的儿子小邵交由柴女士抚养,而邵先生则每个月给付抚养费700元。2022年,由于孩子已经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其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等不断增加,原约定的700元抚养费早已不足孩子成长使用。为了满足小邵如今生活所需,柴女士以小邵的名义将邵先生诉至法院,提出调整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二、法律解析
那么,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后续是否能请求变更抚养费呢?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法律并无规定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此后不得变更抚养费。且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也明确规定,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注意事项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抚养费呢?
通常是以下两种情况: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提供支付孩子学费、医疗费等费用的票据,以证明支付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仅仅基于父母收入增加的事实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是抚养费根本上是决定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如果子女的生活消费需求并未上涨,父母的收入提高并不能成为提高抚养费的当然理由。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