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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洋律师
丁洋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协议离婚,财产折抵抚养费,后期再索要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2021-05-24|人阅读

协议离婚,财产折抵抚养费,后期再索要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女方王xx与男方李x成因生活彼此性格、生活习惯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李x晓(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男方享有那部分折抵孩子生活费,女方同意男方不承担儿子生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个人偿还”。离婚后男方收入微薄,每个月除去偿还债务所剩结余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女方婚后带着儿子去了北京生活。离婚后一年,因抚养纠纷,女方以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现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称儿子现逐渐长大,教育费、生活费增多、其母收入少,不能满足其实际要求。加上物价飞涨,北京的消费高,要求男方给付其生活费1100元/月,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男方称女方本次起诉是恶意规避法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离婚时约定其子由母亲抚养及承担生活费。另,女方只在北京短暂居住,不是常住北京,儿子年纪尚小,实际所需费用并不高,女方诉请的生活费1100元/月过高本人在外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且还有外债要还,经济能力有限。

庭审中女方并未提供男方收入状况及从事行业,对男方具体收入不明。

最后法院根据男方的自述的收入情况、女方的诉求、儿子日常生活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500元。

律师点评:

1、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女方同意男方以物折抵抚养费,不承担儿子生活费,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夫妻双方为达目的以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谈判条件,一方面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让协议双方有漏洞可钻。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诚实履行

2、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就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法词典:

1、《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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