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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刑事拘留)怎么办?刑事案件为什么一定要请律师?辩护律师能起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2016-06-13|人阅读

家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刑事拘留)怎么办?

刑事案件为什么一定要请律师?辩护律师能起什么作用?

龚成思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一、向公安机关询问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一)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如果是刑事拘留,一定要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

(一)《拘留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1.《拘留通知书》会写明涉嫌的罪名,以便基本确定量刑的大致范围。

2.《拘留通知书》会写明羁押的开始时间,以便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3.《拘留通知书》会写明羁押的地点,以便家属可以去看守所送衣物及打生活费。

(二)拘留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没有家属的;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三、应尽快聘请律师介入

(一)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简言之,在刑事案件中及早聘请辩护律师介入案件,能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只有辩护人能够去看守所与其会见,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1)向其本人了解所涉罪名的事实情况(家属毕竟对案件细节不大知悉)

(2)讲解分析所涉嫌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3)告知和讲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侦查人员不予补充或者改正的,可以拒绝签字等。)

(4)询问身体状况、生活需要,安抚情绪,转达家属的关心问候

2.申请取保候审

3.查阅案卷,向办案机关提交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书

4.代理申诉或控告

5.调查取证

(三)为什么刑事案件要尽快请辩护律师?(“黄金三十七天”)

1.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黄金三十七天”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一方面会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另一方面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里,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或者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争取让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并最终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如果等到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后才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这即所谓的刑事辩护的“黄金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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