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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未满24小时是否构成犯罪

刑罚种类2019-09-25|人阅读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并没有说需要非法拘禁24小时才构成犯罪。24小时这个时间要素,最初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9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称《立案标准》)第3条第1款第1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而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拘禁犯罪是否需要24小时,仍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

案例一:《xx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第330号],第27-29

主要案情:200310715时许,被告人xx得知与其有非法债务纠纷的XX之子翁某的行踪后,即乘坐高某(不起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到高山镇上街新华书店附近的一游戏机店,将翁某带出店外,后伙同高某强行将翁某带走。当车行至何某某家楼下时,翁某趁机逃走,高某驾驶摩托车追赶至前岭村华塘边自然村小路,将翁某抓住并殴打致轻微伤,xx在接到高某的电话通知后,带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将翁某强行带到高山镇绿丹蓝歌舞厅2号包厢算帐,并叫其写下一张54.3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当天18时许,翁某的堂哥某某坚赶到现场,欲将翁某带走未果,到21时许,因翁某家人到xx家要人,xx才让翁某离开包厢。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试行)》第3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作为犯罪处理,经查,上述规定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不能适用于本案。

案例二:《XX等非法拘禁案》,《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179],第27-32

主要案情:20018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XX邀约其父母被告人倪XX、周XX等人到兴化XXX家中,捉其丈夫钱某某与别人通奸。周XX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某与妇女林某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打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XX在帮忙拖拉林女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身上的睡衣,致林女全身赤裸。钱某某欲上前制止时,遭到XX的殴打,从二楼跳窗逃走。嗣后,XXXX母女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XX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虽有邻居规劝周、倪、XX让林女穿上衣服,但三人执意不肯,并扬言该女与钱某某通奸,要出出该女的洋相,让她现现丑,待天亮后再将其扔到户外公路上给大家看。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XX等人才让林女穿上衣服。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围观村民10余人。后经他人干预,XX才将捆绑林女的绳子解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倪、XX在实施侮辱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执笔法官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如下表述: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债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予立案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侮辱手段的捆绑行为能否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有疑问的。

主要问题:一般情形下,非法拘禁犯罪是否需要拘禁满24小时

一种意见认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包含非法拘禁时间必须超过 24 小时的要素,《立案标准》和《规定》只能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械地固守24小时标准,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

另一种意见认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立案标准为非法拘禁持续超过24小时,而对于一般社会群众,立案标准应予从宽,至少也要求超过24小时以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二:

其一: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法定刑较轻,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入刑的时间标准不应过低,而24小时比较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其二:按刑法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都需要持续24小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的当然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当然,本人仅讨论非法拘禁的一般情形,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情节的,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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