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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侮辱尸体案的法律思考

犯罪类型2015-05-29|人阅读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法院17日公开宣判一起罕见的侮辱尸体案:3名被告人犯侮辱尸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5个月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马成律师团的资深刑辩律师胡珺今天跟大家聊聊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侮辱尸体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呢?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中国自古以来有死者为大的习俗,对于死者,不论尊卑老幼,均应尊重。被告人项某某在被害人林某某突发疾病身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家人收尸安葬,而是自行处理,甚至连同其他被告人一起将其尸体抛弃,明显有违社会风尚,这种行为不予以遏制,人人效仿,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尽管有人认为,不少地方流行河葬海葬,林某某的行为可能在部分地区会被认为未违反公序良俗。但案发地铁岭市的社会风俗常规的安葬方式仍为土葬,火葬,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也应由被害人家属决定,林某某这种抛尸行为,很大程度上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也确实是对被害人的不尊敬、侮辱。

第二、侮辱尸体罪的客观要件为存在侮辱尸体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抛弃尸体的行为构不构成侮辱行为?律师认为,从客观上看,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侮辱尸体的行为。法律列举的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奸淫、肢解、鞭打、毁损都容易被大家接受认为是一种侮辱行为。遗弃尸体是不是一种侮辱行为呢?法律界均认为是的。是不是侮辱行为的界限,从客观上看,在于是否保持尸体的原样,符合被害人生前的意思或公序良俗的除外。奸淫、肢解、鞭打、毁损、焚烧、和遗弃都破坏了死者去世后的尸体的原样,遗弃是空间上破坏了原样,且不符合公序良俗。

第三、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的被告人都符合这一要件,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方可认定为一般主体。

第四、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侮辱尸体不构成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本案中,三被告人没有直接故意侮辱被害人尸体的主观动机,主观上可能仅是出于一种害怕的心理而为,但三被告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本身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的社会后果,从三人晚上偷偷摸摸的行为中也能看出三人都能预见到这种行为的不正当性,但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主观上也是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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