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二人结婚,并生育一子小张,在小张7岁时,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张归女方抚养,现小张已长大成人,但张某现重病缠身且贫困潦倒,己失去劳动能力,故其找到儿 子小张,希望每月支付部分生活费,小张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小张作为张某的儿子,其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断绝。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因此,在小张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