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新安律师
李新安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谈2015年建筑单位投保工伤保险

劳动工伤2015-11-30|人阅读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编者按: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行业的特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总工会、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67号),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凡在西安市辖区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市内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行业风险类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2015715日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2015715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调整费率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

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没有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承办。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不含在本地或外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告(详见【图解社保】之一西安市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申告程序),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及有关工程承包、转包、分包协议等相关资料。

因属紧急情况参保单位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从业人员花名册,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链接: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67号)节选

四、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为参保缴费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止。因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五、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应在工程开工前,持相关资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在地开发区不能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按其所在地原行政区域划分,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已开工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登记手续办结后10内,向参保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地税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进行征缴。

七、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应填写《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建设项目用人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等材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工人员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增减从业人员名单。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将从业人员花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八、各区县、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本地参加其它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九、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工作由其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其项目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在开发区,尚未成立认定机构的,工伤认定工作按其项目所在地原行政区域划分,由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发区人社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四、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便手续,缩短认定、鉴定及待遇支付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十七、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除1-4级外,均在参保有效期结束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伤残待遇;5-10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八、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十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二十、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一、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及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和管理,确保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工地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建筑业监察力度,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建筑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载明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严格将工伤保险参保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提供参保证明的,不得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本辖区、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等基本数据。

二十六、安监部门要把建设项目参保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内容,对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类工伤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十七、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基层工会要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上级工会要发挥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推动做好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和帮扶救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