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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律师
张虎律师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关于对《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涉嫌违法投诉的法律意见

行政复议2015-06-17|人阅读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贵局电子邮件所述情形及本律师查阅相关之资料,就有关人士投诉《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涉嫌违法、应予取消一事,经调研,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实施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无锡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市政府具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其制定的《实施意见》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

2、《实施意见》是无锡市政府就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事项做出的规范性意见。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做出规定。无锡市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现实需要,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解决环境污染损害、减少污染事故发生,引入保险机制督促、鼓励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是传统的环境监管的有益补充,属于政府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范围。

3、制定《实施意见》的相关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充分。

3.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第五项第二段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第三项(十三)条明确指出要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可见,《实施意见》有上级文件的充分支撑

3.2、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严格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的具体体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301号)等文件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了规定。江苏省作为首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省份,无锡市作为省确定的重点推进地区,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无锡市政府应尽之职,责无旁贷。

4、《实施意见》的制定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2010年,无锡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的要求,对制定《实施意见》予以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文件,《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其中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201129,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次日在《无锡日报》报道公布。此后,市政府根据政府规章备案的要求提交上级部门备案。以上程序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操作,并无不当

5、《实施意见》对应参保企业明确限定并给予了相当力度的扶持。考虑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有可能对部分企业造成一定经济负担,《实施意见》选择环境污染风险点多、事故危害大、定损相对容易的行业和企业,将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限定为三类。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对参保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对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优先解决、引导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支持等。

二、《实施意见》的现实意义及发展趋势:

1、《实施意见》实施以来的成效有目共睹。《实施意见》出台4年来,1000多家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积极参保,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更加迫切,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明显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2014329出版的《人民日报》在第10版头条位置以《八成企业参保环境风险减少》为题,刊发通讯介绍了无锡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4年多来的具体做法和实际成效,足以说明国家级权威媒体对无锡做法是认可和肯定的。

2、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各地方政府在试点推进的同时,国务院、环保部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提出了明确目标。该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第(二)条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该条对地方政府规章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做法予以充分认可。另外,20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综上可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逐步推广,其强制性日益显现,是大势所趋。

三、不畏投诉,籍机宣传环保:

对如上投诉,贵局应不予畏惧。除根据程序及如上意见向投诉人反馈外,可以向投诉人明确:如果投诉人仍对该保险持有异议,投诉人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及至行政诉讼以进一步维权,届时,贵局除依法应诉外,亦将通过媒体引发社会公众进行讨论,以激发民众的环保意识及对如上保险制度的舆论支持。

特此法律意见。

顺祝

政祺!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范凯洲、张虎

2014121

注:本意见系由张虎撰稿后,由范凯洲律师进行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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