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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律师
徐剑律师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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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工伤2015-03-17|人阅读
劳动关系,大家想到的一定是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单位需要在一个月内按工伤程序报送材料,如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这个时候需要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工伤,并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呢,普遍存在于建筑工地,采矿行业的雇员和农民工。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侵权法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人身伤害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需要寻求律师帮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农民工和雇员受害赔偿不论是向侵权人还是雇主要求赔偿,仅能得到一份赔偿;但在工伤保险补偿情形下,受害人既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一份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侵权第三人要求侵权赔偿,受害人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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