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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秋剑律师
肖秋剑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刑事辩护2015-09-09|人阅读

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2014年以来,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东莞市公安部门不断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诸多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及个体户老板,郎当入狱。因此很有必要对本罪的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对于刑法的上述规定,确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清除以下几点很重要。

(一)、假药

什么是假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的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解释》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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