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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11-23|人阅读

王平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王平(本案人名均系化名)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平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肖国索要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从本案的起因上看,上诉人王平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

2011年春节前,肖国因其前工人许成欠其借款到王平家向王平索要,发生争执肖国打了王平,后王平与肖国商量要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无论王平提出要多少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其向肖国要医药费的行为,有一定民事“债”的基础,属于民事纠纷,不具有非法性。据此,上诉人王平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

2、从本案的证据上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平向肖国索要10万元的证据不充分;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肖国索要财物

依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从肖国到王平家打了王平之时起,王平向肖国正面要医药费共有五次,涉及的人员共有八人。现分述如下:

第一次,2011年2月(春节前),肖国到王平家索要其工人的4000元钱,并打了王平,王平因当时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而被打,说要肖国赔偿10万块钱。根据当时的情景,王平说要肖国赔偿10万块钱,属于一时的气话,不能以此认定王平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此次,王平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肖国索要10万元。

第二次,2011年2月28日白天,王平同林健、陈勇去向肖国商量解决被打之事,根据三人的陈述证明:当天去找肖国,王平只在肖国的楼下喊肖国,肖国的儿子从二楼窗子伸出头说肖国不在,后三人就回昆明了。证人肖波的陈述与三人的供述内容一致。此次,王平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也没有向肖国索要10万元。

第三次,2011年2月28日晚上,肖国与潘亮、马仪到王平家。肖国陈述:三人来到王平家,王平当着潘亮、马仪的面就说要他拿10万元块钱。根据潘亮、马仪陈述的证明:王平说要肖国赔偿医药费,但没有说具体的数额。王平的供述与潘亮、马仪的陈述一致。而肖国的陈述与王平、潘亮、马仪陈述明显存在矛盾,其证言不应采信。可见,此次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也无法证明其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

第四次,2011年3月14日,王平、林健、陈勇三人去找肖国。三人的陈述表明:三人上到肖国家,家中有三个小孩玩电脑,肖国不在,林健对肖国的儿子说 “叫你爹不要躲了,躲了不起作用”意思的话,之后三人就走了。肖波、冯海、宴伟的陈述表明:王平等三人来到肖国家,王平对三人讲,叫肖国准备好10万元。

肖波、冯海、宴伟三人的陈述与王平、林健、陈勇的陈述存在矛盾,且肖波系肖国的儿子,冯海、宴伟系肖波的朋友,三人与肖国有利害关系,不排除作出对王平不利的证言的可能,三人的证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应采信。因此,此次也无充证据证明王平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的事实,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第五次,2011年3月16日,王平、林健、陈勇三人去找肖国。三人的供述表明:其来到肖国住的楼下后,王平一人上二楼肖国的住处,林健、陈勇在停车的地方,王平到二楼肖国的住处遇见肖国的妻子冯丽,冯丽叫王平下楼喝茶,之后三人就被事先在此准备好的呈贡县斗南街道办事处小梅子村有关人员打了,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肖国的妻子冯丽陈述:王平敲开房门对她说她老公打了王平,他要向肖国拿10万块钱。

冯丽的证言与王平的供述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冯丽也知道春节前肖国打王平的当晚曾说过要肖国赔偿10万元钱的事,其与肖国又是夫妻关系,不排除其虚构事实作出对王平不利证言的可能。据此,其证言不应采信。

据此,此次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平有向肖国索要10万元钱的事实;王平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肖国强行索要财物。

王平、林健、陈勇三人第四次、第五次去找肖国时,虽然带了刀和气枪,据王平交代他们带工具是预防肖国叫人打他们,二次到肖国家时刀和气枪均放在车上,没有对肖国实施威胁。

二、本案即使认定被告人王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应在1-2年的范围内量刑或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从本案的起因和整个过程来看,受害人肖国的行为具有重大的过错。

2011年春节前,肖国跑到王平家里索要原来在肖国处做工的工人差肖国的4000元钱时(该款不应由王平支付),肖国打了王平,对此肖国并无歉意,在王平向其要医疗费瞧看病时还说:“从来没听说过打人要付医药费”、“你信不信我让你年都过不了”等过激的语言。在肖国打了王平至3月16日,肖国没有向王平表示歉意。在本案中肖国具有重大的过错。

2、认定上诉人王平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从本案的证据上看,证明王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肖国索要财物的证据不充分(前面已经陈述)。

3、本案属于未遂犯罪。

即使认定被告人王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属于犯罪未遂,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应减轻处罚。

4、王平等人被打致伤,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平3月16日邀约林健、陈勇到肖国家,呈贡县斗南街道办事处小梅子村有关人员将王平打至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林健上肢骨折、陈勇面部骨折及生殖器割裂,三人均住院治疗,公安机关未对三人作伤情鉴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公平。

5、王平的犯罪情节较轻。

王平与肖国的纠纷因王平被肖国打而引发,在此过程中王平有过一些过激的言语、不冷静的行为,但事出有因,情节较轻,王平之前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

三、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王平罚金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并无附加刑罚金的规定,从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有附加刑罚金的规定。但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11316日,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原则,本案应适用原《刑法》的规定,不应判处罚金,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平罚金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平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肖国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肖国索要财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改判上诉人无罪。本案即使认定被告人王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属于犯罪未遂,应在12年的范围内量刑或适用缓刑。

辩护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

胡俊、谢兴友律 师

0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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