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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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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三板无形资产(商号)的挂牌法律障碍

其他2015-06-29|人阅读
关注新三板无形资产(商号)的挂牌法律障碍 --记奔腾集团(832650)商号与他人商标专用权存在潜在冲突情形 问题:某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使用"奔腾"作为商号,但是该集团未取得"奔腾"商标专用权。(《关于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832650)》) 股转系统(新三板)反馈要求: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行核查:(1)"奔腾"及其相关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是否在与公司相同行业内被注册,是否为驰名商标,并对公司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发表明确意见;(2)公司使用"奔腾"商标作为公司商号,是否存在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存在诉讼或潜在诉讼纠纷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目前商号的可能,若是,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并公司对是否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发表明确意见;(3)公司正在申请"奔腾"商标专用权的进展情况,公司是否存在不能取得"奔腾"商标专用权的可能,若是,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何种影响;(4)公司专业网购平台"奔腾电器你的网"名称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与"POVOS奔腾"混淆的情形;(5)请律师对公司商标和商号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 1、核查并披露"奔腾"商标及相关商标在各个行业、领域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同时争取在本行业内申请商标(本案例中,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积极申请注册商标)的补救措施。(积极采取措施,注册相关商标) 2、列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示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 58 条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说明公司不会因含有"奔腾"字样的商号而存在诉讼或潜在诉讼纠纷的风险,说明是不存在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示例:经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以来历次登记使用的名称及其子公司名称均未包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但公司设立以来登记使用的名称中及子公司名下均包含"奔腾"字号。 经律师核查,"奔腾"已经为相关企业注册为商标。律师认为:虽然公司存在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奔腾"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的情形,但公司已设立多年且名称使用规范,公司目前的销售领域主要集中于当地及周边地区,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名称中关于"奔腾"字号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公司不存在通过使用"奔腾"字号进行恶意竞争的情形,因此公司不构成《商标法》第58条规定需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情形。且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情形;根据核查,公司也不存在关于公司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非法干涉企业名称变更名称权的起诉情形。基于上述论述,律师认为公司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奔腾"商标作为其字号使用事宜不构成《商标法》第58条规定的需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处理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等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情形;但公司使用已经注册的"奔腾"商标作为公司商号,仍存在诉讼或潜在诉讼纠纷的风险。) 4、说明若公司不能继续使用"奔腾"字号,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示例:律师认为从市场范围、企业声誉角度论证,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具有区域垄断地位的家电和消费性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商,具有完整的销售体系,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即使不能继续使用目前的商号,对其目前的业务经营业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理由:律师认为若公司不继续使用目前的商号对目前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家用电器和消费性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公司立足于内蒙地区,向周边各旗、县城及农村市场,以及各区旗大型家电连锁自营店为中心,以县城、乡镇加盟连锁为网点,向赤峰周边地市、辽宁阜新、朝阳等地区辐射,行销网络遍及内蒙古、辽宁等地区。公司共有自营店13家、加盟店65家、代理店100家。 律师核查:公司连续十多年来一直被评为内蒙古民营企业50强,且排名不断持续上升,是2013年、2014年内蒙古民营企业百强,工商联评选的最具竞争潜力的民企百强,商务部全国商务服务优秀企业,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优秀单位等荣誉。) 截选择自《关于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832650)》P6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新杉方律师团队,新三板法律服务流水线(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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