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担责
转人力资源法律(全国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汇编,2015升级版)
陈某诉庐江某矿业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2008年4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单位作业时受伤并被认定工伤九级。2010年,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庐江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并再次被认定为工伤四级。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因庐江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公司应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应予支持。判决庐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并自2012年3月其每月20日前支付陈某伤残津贴。
法官说法: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实践当中,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此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本案中庐江某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法院判令庐江某矿业公司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保护了职业病患者的劳动权益。
注意: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职业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于员工离职待业期间发现的职业病,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明确规定,该案为离职待业职业病员工指明了方向,如果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员工可要求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