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可能需支付500%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则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如下费用:
一、正常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因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是日工资收入的300%,“加付赔偿金”的意思即用人单位需另外再支付300%的赔偿金。
由上可知,用人单位需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另外再支付员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时已支付,则不存在“加付200%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