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起诉依据:犯罪情节轻微+退赃退赔+认罪悔罪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二部刑不诉〔2019〕36号
案例整理:郑世鹏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月至10月间,赵伟(已判决)等人为非法牟利,利用滁州**商贸有限公司在嘉兴**管理有限公司挂牌柏格英干红葡萄酒等现货产品,组织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人利用虚假身份,通过QQ针对特定被害人群体添加好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高位买入上述产品,再利用对价格的绝对控制,使相关产品价格暴跌,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以此非法牟利。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于2017年5月至9月,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由韩白玉(已判决)、唐礼飞(已判决)等人经营的公司就职期间,采用上述方法,诱导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上述红酒,并致使其被骗损失人民币3,846.84元。
二、检察院不起诉依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郑世鹏律师:广东夏粤律所刑辩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附:郑世鹏律师经办的部分经典涉嫌诈骗类刑事案件:
赵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吴某信用卡诈骗案(指控十二宗犯罪事实,打掉十一宗)
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辩从犯,按金额法定三年以上,实判九个月)
卢某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48亿,减轻处罚,按金额法定十年以上,实判五年)
王某集资诈骗案(诈骗金额175万,改判非法经营罪,按金额法定十年以上,实判一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