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以案说法:现实中经常发生刚买的车辆被撞,然后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的,但是法院一般只会支持车损鉴定中关于车辆维修部分的损失,不会支持车辆鉴定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但是本案中是发生事故造成代售新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该案后该案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车辆驾驶人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唐某驾驶小轿车与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新进购的两辆待售新车在北园大街高架路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全责。因赔偿事宜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车行将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5910元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700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责,因此对车行请求的车辆维修费用25910元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均系车行以出售为目的的所进购的待售新车,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被撞受损后,虽可通过修理基本恢复外表原貌,但其在车辆美观程度、安全性能及驾驶性能的评价等方面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再次,即使本次事故对受损车辆并未造成上述损害后果,但在车行对涉案受损车辆进行实际出售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系事故车辆时,亦会对受损车辆的实际销售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车辆毁损情况、车辆价值贬损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车行所有的两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为5000元。
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因修理后价值降低所引起的减值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唐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