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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律师
陈林律师
西藏-拉萨
主办律师

拉萨保险合同纠纷

其他2016-05-18|人阅读

曾某某于20144月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以下简称该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车险分别于20144月底及5月初生效。2014918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车上人员罗某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向该保险公司报案,该保险公司委托汽修厂将曾某某的车辆拖回拉萨并进行维修。当曾某某收集齐所有理赔资料到该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此次保险事故属曾某某擅自将家庭自用汽车出租给他人,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书面通知该保险公司,因此不属于其理赔范围,并向曾某某下发了《拒赔通知书》。

在绝望、无助之际,曾某某想到了律师,于是拨通了拉萨律师陈林的咨询电话。经向曾某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和审核相关证据后,陈林律师建议曾某某向法院起诉。于是,曾某某委托陈林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卖车协议、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维修清单及发票、住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拒赔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该保险公司则辩称:据其调查,原告曾某某将投保车辆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汽车变更为营运车辆、把车出租给他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书面通知该保险公司,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相关维修费用和医疗费用已由他人支付完毕,不应再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曾某某的名片(用以证明曾某某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事实)、录音资料(用以证明原告曾某某将车租给季某且季某已将费用赔付完毕的事实)和行驶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原告却将车租给季某,违反了保险赔付规定的事实)。

针对该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陈林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分析并发表了有效的质证意见。经过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该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在从事营运活动,也不能证明赔偿费用已由季某支付完毕,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向原告曾某某支付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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