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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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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有问题出事车主要担责任

损害赔偿2017-11-29|人阅读
出借车辆有问题出事车主要担责任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金某1和金某2是亲戚,金某2找到金某1要求坐金某1的车一同去老家过节,约定那天,金某1向自己的公司(江西**公司)借了一辆小车赣M93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就爆了车轮,开车的金某1一时没有握好方向盘而撞到路边的防护栏上了,造成金某2受伤住院达2个月多,医疗费达10多万元,金某2构成十级伤残,因金某2要求的赔偿达33万多元,金某2将金某1、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我接受被告金某1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参加了法庭审理,作出如下答辩:

一、车辆所有人江西**公司出借的车辆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江西**公司出借的车辆赣M93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第176号)分析意见:(2)该车的行驶系中右后轮胎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可见车主出借的车辆存在缺陷。又根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一大队出具本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答辩人驾驶的车辆赣M93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可见事故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这个缺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辆所有人江西**公司出借的车辆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标准错误,不应全部得到支持。

1、医疗费:此项费用应提供医疗机构正规的医疗正式发票;

2、误工费:被答辩人的每月工资是计件工资,按完成工作量来计算的,工资收入是不稳定的,平均工资达不到3279元/月,计算过高;

3、残疾赔偿;被答辩人是农业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4、赡养费:被答辩人的母亲裘***于1968年10月28日出生,目前未满49岁,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应支持给付赡养费;

5、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都过高,应酌情减少。

三、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80000元,应在答辩人所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

答辩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先行给付答辩人各项目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0元,答辩人请求法院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上述付款一并予以处理,在答辩人所承担赔偿被答辩人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判处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外,超出部分车辆所有人(车主)承担40%,被告承担60%,被告对本案未提出上诉,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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