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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平律师
张广平律师
河南-新乡
主办律师

一起特大拐骗杀害儿童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

刑事辩护2009-10-28|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和赵某的委托,担任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和赵某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本代理人在开庭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参与了刚才法庭的调查和质证,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关于被告人崔银生的刑事责任

根据庭审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和举证,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崔银生故意连续采用极其残忍手段杀害并肢解两名无辜幼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崔银生死刑并应立即执行。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崔银生杀人故意明显,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非常大。

根据有关证据以及刚才公诉人的举证来看,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不是那种临时起意、凭借冲动的激情犯罪,而是一场有计划、有预谋的拐骗儿童后的故意杀人行为。案发当天,被告人崔银生在新乡市XX小区门口遇到去学校参加活动的两名素不相识的幼女李X和王X后,不顾自己已50多岁而两名幼女只有8岁的事实,公然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将两名幼女诱骗至家中,在不顾廉耻欲对幼女李X实施奸淫时,因幼女李X叫喊致奸淫未成,便起杀心残忍的将两名无辜幼女李X和王X杀害。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崔银生杀害两名幼女的内心起因是极其卑劣的。

在这种卑劣的动机促使下,被告人崔银生残忍的杀害两名幼女后,又丧尽天良的将两名幼女肢解、水煮、炼油、炒菜,由此看出,被告人崔银生的做法完全是有选择、有意识的,手段极其狠毒。事后被告人崔银生分几次抛弃尸块的险恶用心就是千方百计使其杀人行为无人知道,妄图达到逃脱罪责,掩盖杀人罪行。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人崔银生以极其阴险毒辣的残酷手段杀害两名幼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232条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从犯罪后的态度来看,被告人崔银生在犯罪后态度及其恶劣。在这起凶杀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崔银生不但没有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来弥补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以争取国家的宽大处理,而是无视国家和法律的存在和权威,肢解、抛弃两幼女尸体掩盖罪行。

案发后至今几个月了,其家人也从来没有问过被害人家属的生活,更不要说去安慰、照顾了。失去孩子的痛苦,使被害人王X父、母无心打工失去了生活来源。他们这种对抗法律和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痛是巨大的。而且,被告人崔银生在犯罪后,没有自首和立功等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我们恳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能够注意考虑这一系列量刑情节。

代理人同时注意到,庭审调查中,无论被告人崔银生还是其辩护人都在故意强调案发当天被告人崔银生是醉酒状态,妄图混淆事实减轻罪责。代理人可以负责任的郑重告诉被告人崔银生,这种卑鄙企图必得不到睿智法官的支持。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崔银生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银生这种辩解不但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反而表明了被告人崔银生穷凶极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更证明被告人崔银生藐视国法,对抗法律和审判的恶劣态度。其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属必杀范围,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

二、 关于被告人崔银生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仅剥夺了两名年幼被害人宝贵的生命,违背了国家刑法关于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人崔银生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诉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河南省统计局所公布的《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所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年等标准。其中交通费用2000元是根据被害人遇害后,被害人家属为其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死亡赔偿金:13231元/年×20年=264620元。

2、丧葬费:24816元/年×6个月=12408元。

3、交通费:2000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8837元/年x20年x2人*2=176740元

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崔银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性质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极为严重,实属罪大恶极,请求法庭从重从快严惩,以正国法,这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同时被告人崔银生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王X的家属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银生死刑立即执行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面对精神上已经崩溃的被害人家属,本代理人心情十分痛苦,不知该如何劝解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面对穷凶极恶的被告人,本代理人也万分愤慨,真想如旁听民众所呐喊“打死他!”但职业道德让代理人又不得不冷静下来,虽然我们一直在讲确保人权,执行死刑时开展注射执行,但如果对本案穷凶极恶的被告人执行注射执行,不但是对两名年幼且连尸体都没保留的被害人的残忍,更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人权的极大蔑视,为此,代理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执行死刑时枪决执行,以震慑犯罪分子!

最后,代理人认为,在新乡市一直创建文明城市的时候,反而一再出现不文明的重大案件,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严重官僚作风,这是口号和现实的极大反差,我们不能“假装已经创建了文明城市,假装为文明城市欢呼”。为此,请求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全面提高市民素质,从根本上去实现“文明城市”而不是只有口号。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评议时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

张广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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